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390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三九О六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參仟參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於訂約時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邀被告丙○○為附卡持有人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一
日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並啟用之,約定被告憑信用卡向特約商店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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