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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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二六九七號
  原   告 丁○○
        己○○
        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 律師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高雄縣○○區○○段○○○○○號土地上之如附圖所示二三七七─B(
面積零點零零二四公頃)部分之地上物拆除而將之返還予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玖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坐落高雄縣○○區○○段○○○○○號土地係伊所有,惟被告未有
任何正當權源,竟於上開土地興建如附圖所示二三七七─B部分(面積零點零零
二四公頃)之地上物而占有使用,伊屢經請求被告拆除,惟均未獲予置理,為此
乃依民法第七百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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