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89年度雄簡字第192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雄簡字第一九二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八十六年間在其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
土地上搭蓋鐵皮屋時,未經原告同意,佔有毗鄰之原告所有同地段一一0地號土
地如附圖A所示部分面積約0.八坪,及原告所有同地段一0九地號土地如附圖
B所示部分面積約0.二坪,屢經被告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無效,經告訴被告竊
佔,經本院刑事庭判處被告拘役二十日,被告實屬無權占有,乃依所有權法律關
係,訴請判命被告應將坐落於原告所有上開土地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交還與
原告等語。
二、被告則以,伊已經將佔用原告土地之部分地上物拆除等語資為抗辯。
三、經查,本件經本院至上述土地現場勘驗後,由原告指界,再委請地政人員沿被告
所搭建之上述鐵皮屋外緣滴水線及柱子等物測量其所在位置,認均未占用原告所
有上述地段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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