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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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654號聲請人 李福生 代理人 賴志龍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5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7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崇道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黃珮華┌───────────────────────────────────────────────────────────────────┐│本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654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月珠 ││100年3月5日│105年11月30日│1,000,000元│433080││├──┼─────────┼─────────┼───────────┼───────────┼────────┼────────┼──┤│002│林月珠││100年3月5日│109年11月30日│740,000元│433078││├──┼─────────┼─────────┼───────────┼───────────┼────────┼────────┼──┤│003│林月珠││100年3月5日│109年11月30日│730,000元│4330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