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29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陳鋒上列被告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緩字第2714號、100年度執聲字第2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 徐陳峰 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調偵字第14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6月16日確定,並於101年6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請求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次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犯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查本件被告本件被告徐陳峰因犯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調偵字第143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6月16日確定,並於101年6月15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有上開緩起訴處分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執行義務勞務結案通知書等件在卷可查,堪認屬實。次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附表:(見扣押物品目錄清單,偵卷第4頁、警卷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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