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背信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背信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九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六九號(聲請書誤載為本院八十七年八月十九日以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七0八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緩刑三年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八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犯背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0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正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