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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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緩刑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八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惟其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六月間復犯竊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0三三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故其顯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且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卷附之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書影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指揮書,及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0三三號起訴書,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相符,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豐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