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1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事件爭點整理單八十九年家訴字第一一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整理爭點如左:
本訴部分:原告訴訟標的: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事實爭點:
一、兩造是否曾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結婚?有無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
二、原告於八十八年六月八日與中國人民 焦李春 結婚效力如何?如有效,是否使兩造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結婚形成重婚而無效?反訴部分:
命反訴原告補繳裁判費三萬五千五百六十五元。
聲明應更改為:反訴被告應給付兩造子女 章翠洺 、 章嫣庭 及 章耘豪 新臺幣一十三萬六千五百元,即自反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反訴被告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止,按月給付兩造子女章翠洺、章嫣庭及章耘豪新臺幣二萬元,及自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標的:兩造離婚協議書第一條約定。
法律爭點:兩造第二次離婚協議效力為何?提示公證書、被證二離婚協議書、被證三學雜費收據、左營戶政事務所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業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