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7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有期徒刑6月,又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又15日,嗣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減為有期徒刑8月,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判處減為有期徒刑4月,均經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7月15日,於民國(下同)96年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7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9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73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