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27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25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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