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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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1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7年10月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7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10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0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