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字第29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7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度執聲字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陳恆寬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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