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2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219號聲請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16日屆滿(因98年11月15日為禮拜日而順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98年度除字第21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南山人壽保險│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773,775元│98年1月15日│OR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業銀行東高│3│││││││限公司高雄分│雄分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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