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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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佣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乙○○被告正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正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9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7,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
書記官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