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曾傳珍 相對人甲○○
目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對相對人所發新竹英明街郵局第一九0七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為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三八三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經聲請人向本院提存新台幣五萬元在案,茲因該事件業已終結,聲請人乃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但經依相對人之戶籍址付予郵局送達,竟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而聲請人仍無法查知相對人目前實際之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本院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一三八三號民事裁定一份、相對人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及信封影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資料,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承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