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二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在台灣臺東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中,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另又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參酌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聲請人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人非檢察官,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另行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始符法條規定,故聲請人之聲請不合程序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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