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乙字第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因犯偽造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犯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楊台清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