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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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三號
上訴人戊○○即原告
丁○○庚○○壬○○辛○○己○○右六人共同乙○○上訴人與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丙○、甲○○間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四八三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法官何悅芳法官謝雨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院書記官洪育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