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32號原告 吳陵雲 訴訟代理人 鍾秉憲 律師被告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惟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民國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0390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執行程序。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計算,核定為壹佰伍拾壹萬壹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零肆拾捌元,原告僅繳納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尚欠貳仟陸佰柒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陳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