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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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圍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03年度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叁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叁柒柒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1852號被告陳健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然其為警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透明結晶物3包,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合計為2.3777公克【聲請書誤載為2.377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3年1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無疑,且均為違禁物。再被告陳健圍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8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蔡明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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