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53號原告 劉秋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世宏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貳仟貳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晏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