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12號原告俊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千鳳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雲林縣政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19萬9,1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零960元,扣除原告業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8萬零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瑞裕
法官陳佩怡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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