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32號上訴人 吳陵雲 被上訴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 獲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
狀表明「上訴理由」、「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首揭法條規定表明上訴聲明
,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其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51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072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琬婷附件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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