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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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43號原告 林育如 被告 羅劍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肆仟捌佰肆拾元(計算式:美金20,000元×30.242《原告起訴時之匯率》=新台幣604,8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薛月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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