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52號原告德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世龍 送達代收人 黃青鋒 律師被告振錩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伍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壹仟叁佰玖拾肆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捌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