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三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唯丞
王博學 上列聲請人因與 林秋芬 (原名 林詩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盧彥如法官吳麗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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