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不服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五一號抗告人 莊文翔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駁回第三審上訴之裁定(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三0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莊文翔於民國一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收受原審一00年度上訴字第一三0一號刑事判決,遲至同年十二月十三日始提起第三審之上訴,已逾法定不變上訴期間,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裁定駁回其之上訴,固非無見。惟查,抗告人提出原審法院一00年十二月八日院鼎刑科狀字第一0000二一0三八號函(附本院卷),主張其於同年十二月五日即已提起第三審上訴,因寫錯案號,致原審法院轉送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等情。是否屬實,案關抗告人之上訴已否逾期,自有先予查證明白之必要。抗告意旨執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予撤銷,由原審法院另為適當之處理。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賴忠星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燦法官蔡名曜法官葉麗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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