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1年台抗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六八號再抗告人 廖儿弗 原名 廖明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八日駁回抗告之裁定(一○○年度台抗字第一○四八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廖儿弗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施俊堯法官洪曉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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