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9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易字第9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所為之94年度上易字第950號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所為之94年度上易字第950號判決,其中審判法官沈宜生部分,應更正為法官林明俊。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所為之94年度上易字第950號判決,其中審判法官林明俊,誤載為法官沈宜生,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秦慧榮中華民國94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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