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885號上訴人 劉瑞麟 被上訴人 劉申華 訴訟代理人 陳玉庭 律師複代理人 沈明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八年十二月九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袁雪華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張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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