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更三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更三字第15號上訴人 黃文忠 即龍城金屬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黃武堂
參加人建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仁 被上訴人和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豪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曾憲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邱景芬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