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森林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賴聰明 被告 陳阿進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96號違反森林法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阿進涉犯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9日以99年度訴字第1096號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揆諸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爰依刑事訴訟訴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俞秀美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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