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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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80號原告 鄭銘舜 被告 鄭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2年2月26日上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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