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80號原告 鄭銘舜 被告 鄭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02年2月26日上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