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104年度附民字第129號104年度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林麗花
劉異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 律師原告 陳文輝
周秀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被告 周哲宇
蔣炳正 葉海瑞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1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彭慶文
法官張少威法官文家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