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聲再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背信等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號第二審判決(原第一審判決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七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著有明文。另按聲請再審之判決,經上訴二審或在第三審確定者,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五號裁判要旨參照)。經查,本件聲請人甲○○聲請再審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五七號判決,乃係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之第二審判決確定者,有該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其聲請再審,依首揭說明,應向該管之第二審法院(即台灣高等法院)為之,方為適法。因認本件聲請再審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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