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六二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確定在案。惟其於緩刑期內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復犯強盜罪,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爰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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