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58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584號
原   告  陳怡靜
被   告  陳葆菁
訴訟代理人  陳柏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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