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勞簡字第48號
原 告 陳偉淇
蔡麗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呈 律師
住桃園市○○區縣○路○○○號5樓
被 告 啟基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輝 住桃園市○○區○○○街○○號5樓
居桃園市○○區○○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
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
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於107年8
月8日具狀為訴之追加,經追加後原告陳偉淇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407萬8,800元(計算式:33,990×12
×10=4,078,800),原告蔡麗蘋部分則為3,718,800元(
計算式:30,990×12×10=3,718,800),已逾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範圍,原告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
程序,於法並無不合,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將原
簡易案件報結,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