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9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97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
      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琪威 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