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相 對 人 吳明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原債權人財資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債務人
即相對人全部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嗣經長
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債權讓與聲請人。今聲請人查知
債務人即相對人之戶籍已設籍於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且無法
得知相對人目前實際之住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
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
影本2份、相對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乙份及
戶籍謄本影本乙份為證。而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
市○○區○○路○段000號4樓」(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憑,堪認相對人已
屬行方不明。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
相對人之居所,致無法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其聲請公示送達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