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30號
原 告 敦南法拉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婉婷
訴訟代理人 馮百齡
被 告 沈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30號
原 告 敦南法拉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婉婷
訴訟代理人 馮百齡
被 告 沈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