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30號
原   告 敦南法拉麗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婉婷
訴訟代理人  馮百齡
被   告  沈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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