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酌減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73號上訴人即原告路易威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473號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宇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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