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49號上訴人 林志強 被上訴人A女(0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A女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2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唐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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