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1號原告工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相 被告 李蕙讌
謝正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000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293,100元(已扣除已納支付命令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茲該裁定於106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按,原告至遲應於106年12月22日前繳納,惟迄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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