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陳健賢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賜春 原告 陳江鑾英
陳崇彥 陳鴻麒 陳如璘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 律師被告 林昭鋒 被告大雅電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林衛 被告 張文擇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4年度交訴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顏銀秋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