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14號聲請人 許美好 聲請人 陳宏誠 聲請人 謝心絨 法定代理人 謝家卉 聲請人 許鈞弼 聲請人 陳鈞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被繼承人 陳鈞聖 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及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認無管轄權時,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陳鈞聖於民國107年1月3日發現死亡,被繼承人陳鈞聖生前最後設籍地及住所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