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能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雅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采瑜┌───────────────────────────────────────────────────┐│股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5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00000-0││1│100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20││├──┼───────────────┼──────────────┼────┼───┼────┼───┤│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22││├──┼───────────────┼──────────────┼────┼───┼────┼───┤│0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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