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529號原告 林秋宜 被告 李長駿 上列被告因毀棄毀壞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4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陳航代法官林佳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