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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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貳壹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壹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5年12月14日,在臺北市○○區○○路與忠順街口,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查獲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並扣得第1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查,本件共扣得海洛因1包,係違禁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105號裁定令入觀察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於96年5月31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9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刑事裁定、指揮書、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6號卷,並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另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第1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2月18日調科壹字第09523054350號鑑定書、扣案物品清單各1份附卷可參(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16號卷第45、39頁)。從而,該包白色粉末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