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25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六七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三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之例論處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本件第一審法院判處上訴人有期徒刑六月,上訴人並未提起上訴,檢察官則以量刑過低原因提起上訴,請求量處有期徒刑七月以上之刑,有上訴理由書可憑,原判決理由雖謂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似已認檢察官所主張之第一審法院量刑過輕,不足採認,然卻又量處有期徒刑八月,較第一審判決為重之刑度,且原判決究竟憑何理由科處上訴人較重於第一審之刑度,理由欄並未說明,非無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㈡、第一審檢察官以上訴人於偵查中非但否認犯行,還以提供毒品與他人之不法手段,教唆他人出面替其頂罪,直至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上訴人見起訴之證據充足,才在法院審理時承認犯行,此乃證據明確之情況下不得不俯首認罪,足見上訴人並非態度良好;又上訴人先以他人名義購買A車,再將A車販售予他人後,再將贓物B車變造為A車後使用,其惡性遠較單純之變造A、B車更為嚴重,且上訴人素行不佳等原因,認第一審量刑過低為由,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判決對檢察官主張之前開原因如何不足採信,並未說明理由,遽認檢察官上訴為無理由,判決理由已欠完備。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呂潮澤
法官吳昆仁法官孫增同法官趙文淵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
z